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 告 梁偉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張融亘即彭偉融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