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延平郡王三聖宮法定代理人 許鈞翔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方泉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方**等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五、原告訴請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