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訴訟代理人 羅致廣上列原告與被告閔嗣龍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0,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黏合化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提出被告黏合化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