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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葉淑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方皓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