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瑄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