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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晶鑽福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厚閔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勳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二中關於「同段867-3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876-3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110 年度補字第296 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