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顧筱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誠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