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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燕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及同段104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周○○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永燕、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原告對被告徐永燕之債權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