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曾星翔被 告 苗栗縣僑育國小家長會法定代理人 李治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僑育國小家長會間請求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苗栗縣僑育國小109 學年度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無效;訴之聲明第2 項為確認同校同年度家長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無效;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000 元=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