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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吳明璋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長瀨耕一」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長瀬耕一」不符,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