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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王韻勝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研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研之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