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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杜俊德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上開土地地上權人陳**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