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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鄭仲義

鄭建良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詩璇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張阿屘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鄭張阿屘、鄭臨即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