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竑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君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饒瑞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