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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黃坤鐘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燈華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