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5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綉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