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妹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郭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