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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王杰峟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百茂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慶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