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木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179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李金木、李益宏、李玉全、李采欣、李秋燕、黃玉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