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木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黃玉松最新戶籍謄本,被告黃玉松業於民國66年間經訴外人收養,已非林桂梅之繼承人。原告起訴狀仍列黃玉松為被告,是否有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據此重新陳報被代位人李玉田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