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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黃厚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城等人間請求撤銷原處分重新分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