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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黎昇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日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步祿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四、原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