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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賴思偉

張怡筠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堂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土地所有人為利用土地,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必要,民法第786 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之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就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通行範圍上鋪設道路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必要之管線及排水溝渠,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在系爭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額,是原告應查報因在系爭土地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值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