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送達代收人 林子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慶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子慶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繼承人劉明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六、原告聲明第一項表示被告楊子慶等7 人,惟書狀內容僅有6名被告,此部分是否為誤繕?或為漏列?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