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徐韶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阿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