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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徐韶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表明「謝阿郎之繼承人」之人別資料,並應追加為本件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