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羅金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龍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黃榮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