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4號原 告 張原田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貴等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地上權、耕作權,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空白」,請陳報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林源貴、張翔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