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春菊等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彭春菊、謝翔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