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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連徐浩被 告 連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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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10 萬7,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8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附表一:

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編│ 苗栗縣苗栗市○○段 │設定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 價額 ││號│ 1544地號土地 │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 │ │ │ │ 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9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49.587 │ 3,760 元 │ 27萬9,671元 ││ │栗地所字第000792號 │ │ │ │├─┼───────────┼──────┼─────┼────────────────┤│2 │4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栗地所字第001368號 │ │ │ │├─┼───────────┼──────┼─────┼────────────────┤│3 │64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栗地所字第007296號 │ │ │ │├─┼───────────┼──────┼─────┼────────────────┤│4 │8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栗地所字第012369號 │ │ │ │├─┼───────────┼──────┼─────┼────────────────┤│5 │9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地資字第094831號 │ │ │ │├─┼───────────┼──────┼─────┼────────────────┤│6 │66年收件;收件字號:苗│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栗地所字第007797號 │ │ │ │├─┼───────────┼──────┼─────┼────────────────┤│7 │106 年收件;收件字號:│ 54 │ 3,760元 │ 30萬4,560元 ││ │苗地資字第045591號 │ │ │ │├─┴───────────┴──────┴─────┼────────────────┤│ 合 計 │ 210萬7,031元 │├──────────────────────────┴────────────────┤│備註:編號2、3、4、5、6、7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故應以土地面積54㎡核算。│└───────────────────────────────────────────┘附表二:

┌─┬───────────┬──────┬─────┬────────────────┐│編│ 土地 │設定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價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入)││號│(苗栗縣苗栗市○○段)│ (㎡) │(元/ ㎡)│ │├─┼───────────┼──────┼─────┼────────────────┤│1 │ 1544地號 │ 49.587 │2萬2,000元│ 109 萬0,914 元 │├─┼───────────┼──────┼─────┼────────────────┤│2 │ 1544地號 │ 54 │2萬2,000元│ 118 萬8,000 元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