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國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陳建國、陳洪素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