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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楊紳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華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計算式:6 萬元+10萬元+20萬元=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