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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蔡宛書被 告 林晉毅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6852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做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 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4,230元、次序6 之發還被告2,619,525 元部分應予剔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更正分配表被告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經核定為2,633,755 元(計算式:14,230+2,619,525 元=2,633,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