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亮錆即曾國昌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月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同段426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曾亮錆即曾國昌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