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被 告 曾亮錆即曾國昌

謝月梅曾巖凱曾子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 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曾亮錆即曾國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382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66萬0,203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66萬0,20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尚應補繳6,27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曾亮錆即曾│ 價 額 ││號│ (苗栗縣苗栗市○○段) │ (元/㎡) │(㎡)│ │國昌之應繼│(新臺幣,元以││ │ │ │ │ │分比例 │下四捨五入) │├─┼───────────────┼──────┼───┼────┼─────┼───────┤│1 │ 697地號土地 │2 萬3,000 元│106.37│ │ │ 61萬1,628 元 │├─┼───────────────┼──────┴───┤ 全部 │ 1/4 ├───────┤│2 │426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 4 萬8,575 元 ││ │苗栗市○○里00鄰○○00○0號) │19萬4,300元 │ │ │ │├─┴───────────────┴──────────┴────┴─────┼───────┤│ 合 計 │ 66萬0,203 元 │└───────────────────────────────────────┴───────┘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