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聲 請 人 盧南國即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清算人已清算完結之相關簿冊、文件(即聲請人陳報狀之附件一~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