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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吳泰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