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徐玉玲
徐建宇徐建國沈瑞珠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潤福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或「租金每年雙方另定之」,請陳報各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開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