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華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涂**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