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蘇惠萍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