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蘇惠萍被 告 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帳冊資料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之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抄錄之方式查閱,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依原告主張及陳報內容,其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交付標的 1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營業報告書 2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現金流量表 4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股東權益變動表 5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7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主要財產目錄 8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薪資清冊 9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全部金融機構存摺或交易往來明細 10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傳票、發票 11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國稅局報稅各類扣繳憑單及繳款書 12 天丞公司自106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會計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