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郭桂美送達代收人 陳致均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家榮等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1622-1、1573、1573-1、1640、1644、164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古家榮、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