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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林松本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苗栗縣○○鄉○○村○○○0鄰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移轉房屋稅籍登記及事實上處分權予原告,因系爭建物無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供核定其價值,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