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林松本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被 告 林松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編號18所示建物,移轉房屋稅籍登記及事實上處分權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5萬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54元,扣除前繳5萬0,104元,尚應補繳4,9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日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和興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1地號土地 3,375 290元 全部 97萬8,750元 2 81-1地號土地 1,475 580元 85萬5,500元 3 81-3地號土地 710 290元 20萬5,900元 4 81-5地號土地 688 580元 39萬9,040元 5 280-42地號土地 1,725 190元 32萬7,750元 6 283地號土地 150 560元 8萬4,000元 7 296地號土地 529 290元 15萬3,410元 8 296-1地號土地 26 290元 7,540元 9 297地號土地 942 290元 27萬3,180元 10 297-1地號土地 20 290元 5,800元 11 297-2地號土地 28 290元 8,120元 12 298地號土地 5,386 190元 102萬3,340元 13 298-1地號土地 9 190元 1,710元 14 298-2地號土地 5 190元 950元 15 300地號土地 2,124 290元 61萬5,960元 16 300-1地號土地 6 290元 1,740元 17 300-2地號土地 55 290元 1萬5,950元 18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號建物 依原告陳報建物現值約為50萬元 50萬元 合 計 545萬8,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