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鍾宛錚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所簽訂元大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而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之所有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即保單號碼:HVBS000038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上限),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