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冠均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如欲選任周明嘉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被告周冠均、周宏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