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周冠均
周宏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無地租記載,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10再乘以面積視為租金利益,是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917元【計算式:1,040元×10 %×56.1986平方公尺(17坪)×被告周宏岳權利範圍1/4×15倍=21,917】,其數額低於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2,077,45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1,298.41平方公尺×被告周宏岳權利範圍1/4=2,077,456元】。是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21,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