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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相 對 人 賴碧玉

賴陳秀連妹

賴書章賴文章賴碧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11

0 年度苗簡字第734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次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為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以保護原告實體法上物權法之權利;惟為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者,乃立法者有意排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適用,不生補充之問題。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撤銷訴權,乃使債務人之行為溯及消滅其效力,及受益人、為撤銷效果所及之轉得人應回復原狀,返還財產及其他財產狀態復舊,以保全債務人之整體財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34 號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4 項規定,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乙節,經本院調閱110 年度苗簡字第734 號案卷核閱屬實。惟上開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71.82 全部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101.99 全部 3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75.5 全部 4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7.18 1/3 5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38.73 1/3 6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41064 全部 7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36.45 全部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