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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陳英華

涂碧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6,754 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21 萬6,024 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 萬6,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07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苗栗縣頭份市蟠桃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1 │忠孝小段1049地號土地 │ 1,483│4 萬1,000 元│ 146/10000│ 88萬7,724 元│├──┼───────────┼───┴──────┼─────┼───────┤│ 2 │忠孝小段1875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全部 │ 32萬8,300 元││ │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為32萬8,300元 │ │ ││ │成功里6 鄰信東路300 號│ │ │ ││ │4樓) │ │ │ │├──┴───────────┴──────────┴─────┼───────┤│ 合 計 │121 萬6,024 元│└───────────────────────────────┴───────┘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