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被 告 徐永燕

周美員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4 月1 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2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並生效,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1-05-18